新《公司法》课程大纲 一、课程收益 为便于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深入学习和领会新的《公司法》,开设《新公司法及其对企业的影响》这门课程,以进一步提高公司相关人员理解、运用《公司法》的水平。 二、前言 《公司法》自1993年发布至今,已经历1999年的第一次修订和此后的多次补充说明。但快速发展的经济要求对《公司法》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以适应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从立法思想到条文措辞,都进行了重新设计与调整,连增带改的条文就有二百多条(原公司法总共才130条)。 三、课程大纲与内容 新公司法的主要突破 (一) 放松政府管制,突出企业自制 1.新公司法对原来的某些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修改。 2.公司上市不再要求连续三年盈利 3.取消法定公益金 4.股东利润分配标准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案例 (二)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三)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金。 (2)在股东法定人数方面,新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少二人,只规定五十人以下。 (3)在股东出资方面,允许分次缴纳出资额。 (4)在出资形式方面,增加非货币出资额的种类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金。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4)在发起人出资方面,允许分次缴纳出资额。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3.批准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 (四)关于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以下问题的探讨 1.重新看待公司资本制度 2.一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了法律依据 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大量增加 4.资产评估、验资和验证的风险加大 案例 (五)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 1.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 2.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案例 (六)公司对外担保形似开禁实为严格 (七)股份回购 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回购股份的范围,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 案例 四、课程范围 本课程适于各类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高中级管理层、各级财务管理人员,如集团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等。 五、培训需要时间 培训需要时间: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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