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涉税条款解析及控税之道 课程背景: “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民法典》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法典时代。原《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被编入到《民法典》中,与合同相关的条款占据了《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基于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严谨和细化。合同编突出的九大亮点及典型合同的重大变化,必将会给企业的合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业务决定税收,合同证明业务”。企业按什么交税,交多少税,归根结底是由合同决定的。因此合同的谈判、审查、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均与税收密切相关。 现阶段,财务人员只履行签订好的合同,还没有能力参与到合同的谈判环节和审查环节,对合同的涉税条款没有在签订环节进行审查和修改,就形成了潜在的税务风险,税收红利也因涉税条款约定不明而丧失。 本课程旨在帮助企业管理者及财务人员快速掌握《民法典》中合同编的新变化,结合实际案例剖析合同涉税条款及风险,补足企业合同涉税管理方面的短板,提升财务人员合同审改写技能。以典型合同为切入点,精细化分析业务,整合业务、财务和税收碎片化知识点,从合同源头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做到“以法律高度审视合同,从合同视角把控税收”,达到“业、财、法、税”四务融合。 课程收益: ● 了解民法典合同编的4大新变化,帮助企业高效把控合同的法律风险 ● 全面把握合同涉税条款,从定价、付款、发票、赔偿、补偿等各环节把控涉税风险 ● 通过10大经典案例打通合同控税之道,剖析税务问题,促进税务合规与经济效益双赢 ● 掌握5大实操合同模板,固化合同条款,减少合同争议,提升合同准确性和有效性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财务会计、出纳 课程方式:提前调研客户需求+讲师讲授+互动讨论+案例分析+实战演练+课后答疑 课程大纲 第一讲:认识民法典之合同编 一、合同编在民法典的重要位置 ——民法典共1260条,其中直接合同法条526条占42%,间接合同法条121条占9%,共647条占比51% 二、合同编的5大变化 1. 删除了“合同的保全”,增加了保证合同 2. 典型合同中新增了保理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3. 原“居间合同”更名为“行纪合同” 4. 新增2类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5. 新增了合同目的条款 模板1:合同目的条款拟定模板 三、合同编5大涉税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 明确了发票在交付标的物和付款中的作用 2. 规定了针对同一动产订立多重合同的交付顺序 3. 规范质保期间的质保金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支付情形 4. 细化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5. 明确了分期付款模式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讲:买卖合同通用涉税条款精细化解析及控税之道 一、买卖合同中的5大关键涉税条款 1. 合同主体:纳税人(谁交税) 2. 标的物:课税对象(交啥税) 3. 合同价款/违约条款(交多少税) 4. 结算方式:(什么时候交税) 5. 单证条款:(开什么票) 二、6类合同主体及适用税收政策的适用 分类1:单位和个人 互动讨论:王总将资金、房资无偿借给公司使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分类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分别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项目能开具的4种发票 ——1%专票、1%普票、3%专票、0.5%专票 3)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忧患变化 应用案例:采购无差别点分析 工具:采购无差别点系数表 分类3:小微企业和小规模企业 1)小微企业的标准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及优惠政策变化 分类4:中小微企业及大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分类5:总公司与分公司 ——民事不独立、会计可独立、增值税独立、所得税汇总 分类6:母公司与子公司 ——所有均独立(建筑业例外规定) 三、标的物涉税条款 1. 交易环节征税概括:14种税、生产环节、批发零售环节 2. 同一合同涉及多个标的物,必须在合同中分清是混合还是兼营 3. 兼营的税收规定 案例:某农业企业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合同未分开造成多交税 4. 混合税收规定 案例:美容院销售美容产品并提供美容服务,是兼营还是混合(依主业来确定) 5. 混合和兼营特殊规定 1)上海、深圳、河北对混合和兼营的地方性规定 2)总局公告2017年11号和总局〔2018〕42号在建筑行业和机器生产企业的适用 四、合同价款涉税条款 1. 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顺序 2. 价格明显偏低的司法认定标准 依据:法[2021]94号 3.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价格明显偏低但有合理商业目的的4种情形 4. “无偿赠送”和“买赠销售”财税处理:会计、增值税、所得税、发票 应用案例:最优销售方案分析 5. 价外费用的构成三要素:合同已执行、只存在于销售方、必须与销售有关 案例:将“现金折扣”转换为“违约金”,节约增值税 案例:将“利息”转换为“违约金”,节约增值税 6. 开票人员识别“价外费用”的技巧 合同模板:在发票开具上标识 7. 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司法中实际判断与税法原理有差异 模板:分别约定不含税价、税率及税额——节约印花税 8. 包税条款的合法性 依据:(2019)黔05民终4360号 9. 拍卖合同中必须明确是否税费承担方 依据:法释〔2016〕18号 10. 包费用条款控税之道:按净额签订合同 五、税率涉税条款 合同模板:税率频繁变动,合同条款拟定模板 案例:是否开具原税率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1. 4个常见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预收款、分期付款、委托代销、 稽查案例:沈税稽二罚(2023)133号,某拍卖合同约定不清,被罚3倍税款 2. 不同结算方式下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2种收款方式在实务中的判别:直接收款方式和预收款方式 合同模板:明确直接收款和预收款的不同情形 七、发票涉税条款 互动讨论:发票和会计记账是否有关系?发票在税收的中的作用? 1. 发票条款应明确的4大要素 ——发票类型、税率、开票时间、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 案例:十税稽罚〔2024〕4号,提前开具发票被罚 2. 约定不明确的2种常见情形及处理实践 1)未约定先付款还是先开票,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依据:(2018)闽民申3826号 2)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 依据:《最高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疑难案件问题》 合同模板:未按时支付发票税款损失约定条款 3. 避免收到异常发票的3大法宝 ——交易真实、合同流与发票流一致、完善自身纳税信用 4. A级纳税人收到异常发票的优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八、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增值税对合同条款的要求 第三讲:租赁合同涉税条款精细化解析及控税之道 一、租赁合同之民法典规定 1.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2. 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 3. 会计上对租赁的分类 ——出租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承租人不做区分 4. 税法上对租赁的分类 ——租赁双方均按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二、租赁合同之印花税 1.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交纳印花税 2. 按经营租赁合同交纳印花税的4类常见的租赁合同 ——土地、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 3. 房屋租赁合同交纳印花税的3种常见情形 ——明确租金、变更合同、未明确租金 三、融资租赁合同之增值税要点 1. 融资租赁业务涉及13%、9%、6%、5%多个税率 2.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纳税人可以采取差额征税 3. 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享受增值税优惠 4. 租赁期满,视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增值税处理不同 5. 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发票要求:全额开票或差额开票 四、经营租赁合同之增值税要点 1. 特定不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合同应明确 互动讨论:由于承租方未续租支付给出租方的违约金,出租方需要交增值税吗? 互动讨论:出租方违约支付给承租方的赔偿金,承租方需要交增值税吗? 依据: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2. 三种与租赁服务易易混淆的服务区分要点 1)水路运输的程租业务、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交通运输服务” 2)出租塔吊并配备操作人员是提供“建筑业服务” 3)出租仓库并提供保管人员是提供“仓储服务” 3. 出租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预收租金时开具发票 2)先开具发票再收租金 互动讨论:在合同约定的收租金日期,未收款也未开票,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如何推迟交纳增值税?(修改合同条款) 4. 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数电票表样) 1)数电票开票的要素 2)数电票开票的备注内容 五、租赁合同之企业所得税 ——出租方的税务处理 1. 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的租金,可以选择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 2. 融资租赁业务按分期收款销售动产或不动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不动产租赁合同之房产税 1. 出租不动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免租期间,房产税按房屋余值交纳 互动讨论: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租金的,需要一次性缴纳房产税吗?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按期计算 分期交纳 综合案例:出租不动产税会差异分析 3. 签订有免租期的合同节税控税 七、3种常见的存在税务风险的租赁合同 1. 以租金抵顶费用的租赁合同 2. 关联方无偿使用办公楼的租赁合同 3. 租赁个人房屋承租人包税的租赁合同 第四讲:借款合同涉税条款精细化解析及控税之道 一、借款合同之民法典规定 1. 有效的借款合同形式:借条、借据可以视同借款合同 2. “明股实债”合同中核心条款 3. 借款的2类5种主要形式: 1)外部借款(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 2)内部借款(集团成员企业/股东/员工) 4. 金融机构的范围:银发[2009]363号 互动讨论:小额信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法释〔2020〕27号 国税函〔2009〕377号 二、借款合同之印花税 1. 印花税法: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交印花税 2. 国税地字[1988]3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三、借款合同之增值税 1. 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区别 2. 三种增值税情况区分 1)集团建立资金池集中管控资金,合同约定收取利息但实际未收利息,存在的纳税风险 2)集团核心企业借入资金后,分拨给孙公司使用,不符合“统借统还”模式免征增值税 3)老板把资金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不应视同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3.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借款合同之企业所得税 1. 出借方所得税 讨论互动:关联方无偿借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未按期收到利息,企业面临无力交纳税款的困境,应修改合同条款来化解 2)出借方是个人,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东借款年底未归还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出借方未按时缴纳税的6个典型稽查案例解析 1)个人民间借贷利息交税 2)关联方无偿借款未交税 3)应收利息未记账也未交税 4)无偿借款未视同销售交税 5)预计收不到利息未记账未交税 6)通过法定代表人账户借出资金未收利息未交税 案例解析:出借方未按时缴纳税的典型稽查案例 3. 借入方不得在所得税扣除的5类利息 1)股东未缴足出资对应的利息支出 2)扣除凭证不合法的利息支出 3)资本化利息支出 4)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 5)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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