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形势实务操作》 变动中的反腐败斗争。 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全党同志要有四个“足够自信”。“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 “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无论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还是审查中管干部人数,创下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 “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从抓八项规定入手,小切口、大纵深,以上率下、寸土不让、越往后执纪越严。 “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实现巡视全覆盖,党内监督的力量凸显。 “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体现制度刚性,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避罪到“天堂”终成泡影。 新形势下反腐败的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新的形势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坚定不移推进全面治党,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党中央对形势的把握十分清醒,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当前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艰巨,我们的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2、强化学习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明显提高。 3、强化制度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得到加强。 4、严明政治纪律,保证了政令畅通。 5、严格监督管理,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思想建党——制度建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变迁。 纪检监察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权与作用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内容: 党内处理: 监察处理: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程序: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行政问责的办理。 操作程序:外围调查;谈话,证据留存,处分决定等。 外围调查技巧: 谈话技巧: 账目查阅: 证据链形成: 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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