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一、教育背景:
1994.9-1998.6 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9.9-2002.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2003.9-2006.6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获环境法学博士学位。 二、工作履历:
1998.7 -1999.8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任书记员;
2002.7-2006.8 深圳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任主任科员;
2014.3-2015.3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挂职副处长;
2016.10-2017.10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
2018.3-2019.3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研修学者;
2006.9至今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工作,主要从事环境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三、研究领域:
环境法,环境行政法,民法绿色化 四、教学课程:
债权法、环境法(本科生),环境法专题、合同法专题(研究生) 五、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咨询专家
肇庆市、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河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 六、主要学术成果:
(一)论文类
超越惩罚: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重整,《现代法学》2021年第1期
《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解析,《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我国相邻权规范的绿色解释——以相邻采光为例,《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0期
论行政罚款的补偿性——基于环境违法事件的视角,《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 行政法学》2020年第11期转载)
生态文明背景下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改造,《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
论环境法法典化的边界,《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20年第6期转载)
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兼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
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9年第4期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5期转载)
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法学》2018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18年第9期转载)
环境侵权规则设计之偏差及矫正——基于环境侵权鉴定的分析,《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
论流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体系,《政法论丛》2018年第6期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合著)
环境利益的人格权法保护,《法学》2003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12期转载)
试论环境合同制度,《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合著)
(二)著作类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公平的环境法:以环境资源配置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环境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参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年版(参编)
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参著)
(三)主持项目
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研究,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智库课题
环境法律责任的功能协调与体系重构,国家社科基金2018年
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子课题三),国家社科基金十九大专项2018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研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清理项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的扩张与限制,司法部2017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项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7
环境损害的政府补偿责任研究,广东省社科基金2014年
《广东省救灾条例》立法研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
环境资源公平配置的法律机制,广东省社科基金2008年
《广州市林权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立法后评估项目,广州市林业与园林局2016年
《肇庆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起草项目,肇庆市文广新局2016年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起草项目,肇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
《乳源瑶族自治县南水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起草项目,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
《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起草项目,佛山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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