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小微企业贷款合同防范 课程背景: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直接改变或影响了不少民商事规则。届时将有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一法立九法废,这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将带来重大影响。相对于即将废止的九部法律,民法典作出重大修订和调整的条款,对银行信贷及及不良处置业务的合规性影响更加直接。过去法律场景下的合法的行为,在民法典时代将可能变成违法,过去合规操作的行为,在民法典场景下将变成违规行为。不是因为做错了什么,而是银行的惯性行为不能符合民法典要求。民法典法律环境下,银行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将被重新定义。银行从业人员如果不能了解和掌握民法典的这些重大变化,很可能面临集体业务违规的尴尬情形。如何在民法典新规制下,有效、合规处置和化解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为当下银行业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培训对象: 行长及各业务网点负责人、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信贷部、合规部从业人员 授课方式: 知识讲解、案例分析讨论、互动交流、多媒体运用 课程时间:1.5(9小时)天 培训目标: 学习民法典知识,了解并掌握民法典与即将废除的九部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是掌握那些作出重大调整的内容条款内容,及其调整后可能给银行信贷业务带来的困惑和风险,能够识别这类风险,并有能力对这些风险进行管控。尽快适应民法典变化,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培训大纲: 一、民法典对小微企业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和要求 1、民法典背景下民事合同主体资格的调整与确认 1) 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 2) 夫妻共同债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3)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4) 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 2、民法典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规定 1)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3、民法典物权编对小微担保合同的影响及其有关合同条款修订 1) 民法典下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2) 民法典新增房屋居住权规定下担保合同条款的修订内容 3) 民法典“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6个月”担保条款如何修改 4) 民法典下担保人代偿之后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合同约定内容 5) 民法典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实现时间的规定 6) 商业银行如何适应民法典“超级优先权”之规定 7) 民法典下学校、医院和幼儿园担保人主体资格规定及合同效力认定 8) 民法典租赁转移占有规定与倒签租赁合同风险防范 9) 民法典“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银行应当如何修改合同规避风险 10) 民法典债务人以自己房产抵押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规定之合同风险规避 11) 民法典下如何修改合同确保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12) 民法典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以后银行继续放款的风险 13) 民法典增加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条款银行有哪些风险 14) 民法典背景下债务转让需经担保人同意吗 15) 债务人提前终止授信合同可以向担保人追责吗 16) 民法典下债务加入与连带担保的区别 17) 民法典下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18) 民法典下村委会居委会担保合同的效力 19) 民法典下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处理 20) 民法典下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时担保人是否也必然放弃抗辩权 二、民法典下小微信贷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风险 1. 民法典较之以前合同法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之区别 2. 民法典场景下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可否向债务相对人追偿 3. 民法典背景下合同登记的法律风险 4. 民法典关于合同预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5. 抵押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担保主张,担保人可申请登记涂销 6. 民法典下债务人部分偿还履行债务顺序的合同约定问题 7. 担保合同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担保给银行合同风险 三、民法典对小微贷后检查及不良清收的影响 1、民法典下诉讼时效之法律风险防范 1) 民法典下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2) 民法典下关于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后的邮寄效力 3) 民法典下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否及于担保人 4) 民法典下只向部分担保人主张是否及于其他担保人 2、民法典下借新还旧风险防范 1) 担保人能否以不知晓借新还旧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2) 民法典下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并登记 3) 民法典背景下如何防范新增担保人脱保 4) 民法典流质(押)条款合法化对银行担保合同性质的影响 3、民法典下以物抵债合同风险防范 1) 民法典下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 民法典下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可否反悔 3)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抵债协议法院是否出具调解书 4) 法院出具调解书是否有物权变动效力 课程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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