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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柱《民法典背景下信贷法律风险控制》(对公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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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信贷法律风险控制》(对公信贷)
课程大纲
主 讲:雷春柱
常住地址:武汉市
讲课时间:周一至周日
第一章  民法典与借款合同
第二章  民法典与贷款保证
第三章  民法典与贷款抵押
第一章   民法典与借款合同
一、签定借款合同对借贷双方要求
(一)对借款人要求
(二)对贷款人要求
案例:以贷收息,不受法律保护
二、借款合同生效
(一)借款合同生效基本要求
(二)办理抵质押登记及保险手续不到位案例
1.应办保险未办保险,提交放款通知书,引发风险案例
2.首次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提交放款通知书,引发风险案例
3.还了再贷,继续用原房产作抵押,未重新办抵押登记案例
4.不执行抵押登记法规,导致重复抵押登记案例
三、借款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基本规定
(二)合同变更相关案例
案例一: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变更为流动资金借新还旧,未经抵押担保人同意
案例二:最高法院:未经抵押担保人同意的借新还旧,抵押担保人可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案例三: 实际贷款资金部分用于项目,部分用于偿还旧贷;还旧贷被抵押人不知情,免除责任
第二章  民法典与贷款保证
一、保证人资格规定
(一)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四)法律未禁止的民事主体,符合条件,可担任保证人。
二、保证分类
(一)按照保证方式,可以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按照保证合同对应主债权形式,可以分为普通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三) 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可以分为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
(四)按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可以分为联保保证和单一保证。
(五)按照保证人的身份,可以分为自然人保证和法人客户保证。
三、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一)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二) 变更主合同的保证责任
(三)债权债务转让,第三人保证责任
四、物保与人保并存处理
(一)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  民法典与贷款抵押
一、抵押财产范围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1.土地分类
2.土地抵押贷款申请条件。(人行规定)
3. 土地与建筑物抵押规定
(二)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浮动抵押)
1.浮动抵押概念
2.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3.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案例:盛昌乌龟养殖合作社乌龟活物浮动抵押贷款
(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1.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
2.在建工程抵押主要风险点
案例:法院拍卖24套房遭遇一房两卖
二、依据民法典,对抵押物风险处置
(一)抵押物被出租贷款保全
(二)抵押物被侵害贷款保全
案例:某市德炎水产公司私处仓储质押物
暴力哄抢银行贷款质押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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