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女性权益保护 主讲人:王山老师 第一章 对女性的社会保护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1.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请勿扩大化 案例:“老板娘,水饺多少钱一碗?”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四、职场领域 五、思考题: 1.如何举证证明骚扰的存在? 2.如果有骚扰存在,治安案及刑事案立案标准? 3.如果立案,作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分别可以索要什么赔偿? 4.报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第二章 对女性的家庭保护 一、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 二、家暴问题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4.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思考题:面对家庭暴力,如何举证?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思考题: 1. 出轨是否为“过错”? 2. 针对一方出轨,你可以做什么? 3. 忠诚协议、财产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四、共同债务问题 五、诉讼离婚问题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8.《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9.《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六、“家庭主妇”问题 七、离婚经济帮助 八、“净身出户”问题 九、可撤销婚姻 十、婚姻中的财产 1.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含孳息)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约定财产) 2.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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