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一、教科书 ●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 ● 2、李建伟著:《公司法学》 ● 3、王军著:《中国公司法》 ● 4、23大法学核心期刊 ● 二、商法内容 ● 1、商法 ● 商法一: ● (1)商法总论 ● (2)公司法 ● (3)合伙企业法 ● 商法二: ● (1)证券法 ● (2)票据法 ● 商法三 ● (1)保险法 ● (2)破产法 ● 2、其他单行法:信托法、电子商务法等 ● 三、公司法的四个基本理念 ● 1、法人人格独立(针对股东和债权人;反向:人格滥用导致否认人格 ● 2、二元结构(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 ● 3、一条主线——利益平衡( 业主当股东、娃娃股东、娃哈哈股权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 4、自由——法定——自由 【境外上市(VIE结构、双层股权结构)】 ● 四、公司法框架图 ● 1、设立 ● (1)资本金 ● (2)章程 ● (3)资产(负债)净资产 ● 2、运营 ● (1)组织机构 ● 普通决议 ● 特别决议 ● (2)资本(股份) ● 种类股 ● 黄金股、优先股、业绩联动股 ● 回购 ● 新股发行 ● (3)重组 ● 合并 ● 分立 ● (4)解散 ● 五、大陆法法人的分类 ● 1、法人 ● (1)公法人 ● (2)私法人 ● ①财团法人 ● ②社团法人 ● A..公益性社团法人 ● B.盈利性社团法人 ● 一般意义的 ● 依法成立的公司 ● 2、民法典的分类: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商行为能力? ● 3、有待确认的法人类型:中间法人,如相互公司 ● 六、公司法的特征 ● 1、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以组织法为主。 ● 2、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以实体法为主。 ● 3、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 4、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本质上属于国内法。 ● 5、公司法规范中,哪些规范是强制性的,哪些规范是任意性的? ● (1)强制性: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发起人的责任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涉及债权人利益的,一般做强制性规定 ● (2)任意性:出资比例(白百合Vs.章子怡)、利润分配、股东会和董事会权利分配、内部管理、对外投资、经营宗旨等——仅涉及公司股东之间关系或公司经营管理关系的,一般做任意性规定。PS: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边界问题几乎涉及有关公司法的所有问题。 ● 七、公司的设立 ● 1、公司的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 (1)设立发生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前。成立发生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时。 ● (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是发起人共同法律行为,成立是行政机关对法人资格的授予。因为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行为债务,故设立行为不能强制实际履行(举例) ● (3)法律效力不同设立行为的法律效力归于发起人,公司成立后行为的法律效力则归于公司。(如房屋租赁合同) ● (4)行为人不同(发起人、公司) ●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协议、章程) ● 2、公司的发起人 ● (1)发起人的定义 ●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或设立人,是指出资、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2)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 ①发起人享有特殊的利益:如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和认购优先股。发起人是特殊的股东——是实施设立行为的股东,要为设立行为付出努力并承担公司设立的责任,所以法律一般允许发起人获取其他股东不能享有的特别利益。 ● ②发起人受特殊的限制:发起人须承担资本填补责任,并负连带责任;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发起人要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和责任等。 ● 通常情况,在公司成立之前称为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即称为股东。 ● 3、设立中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 (1)对外关系,按照合伙对待。无论公司设立成功还是失败,也不问发起人的行为是否与公司设立有无关系,其对外合同,不因此视为无效。 ● (2)对内关系,按相关性原则处理。 ● ①如果发起人的行为与公司设立有关,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最终责任或享有利益。 ● 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发起人有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③如果发起人活动与公司设立活动无关,则应由其个人或团体自行承担责任或享有利益。 ● ④发起人的行为是否与公司设立有关,应由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会认定,发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 4、设立的法定方式 ● (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 (2)募集设立(招股、渐次、复杂):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 ①公开的标准:A.向不特定对象募集 B.《证券法》特定对象超过200人亦为公开募集(员工持股除外) ● ②募集设立适用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 ③募集设立的法律限制: ● A.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不可以分期缴纳,不适用认缴制,是否适用授权资本制度?) ● B.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发行资本总数的35%以上; ● C.向社会募集股份,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 D.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或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E.并且公司法还规定资本募集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须由银行代收股款,以及募集失败时发起人的返还责任等。 ● 5、公司设立的效力 ● 设立成功 ● (1)设立成功对公司的效力。 ● ①取得法人资格。 ● ②承担发起人设立行为的后果。 ● (2)设立成功对发起人的效力 ● ①资本充实责任 ● ②损害赔偿责任 ● A.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B.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因设立行为所致,且得到公司认可,则最后应由公司承担。 ● 设立失败 ● (1)设立失败对公司的效力:公司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 (2)设立失败对发起人的效力(等同于设立中的公司) ● ①对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②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 ③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设立瑕疵 ● (1)瑕疵事由: ● ①登记不实:已具备法定设立条件,但登记资料与实际不符 ● ②违法设立: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 ● (2)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 ● ①补正或填补: ● 基于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填补责任是严格责任,负有填补责任的股东不能承担填补责任时,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草案,增加了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 ● ②确认设立无效、撤销公司登记(爱普诺债权纠纷--公司设立无效)我国目前无相关规定,被告是谁争议大 ● 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 ● A. 原告胜诉——公司解散 ● B.原告败诉——公司内、外部关系不变 ● ③对于已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在个案中否认法人人格;情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逃避债务 ● (3)公司设立瑕疵的对外效力 ● ① 对中介机构的效力——民事赔偿责任 ● A. 性质属于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事人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责任。(注意:中介机构主观过错是根据行为推定的。) ● B.必须证明中介机构的作假行为与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 C.中介机构的责任应是有限的补充责任,即在债务人(如被验资公司或被评估资产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才承担责任,而且应该是在其虚假证明的范围内来承担。 ● ②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力(改善营商环境) ● 对设立瑕疵有责任的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审批或违法登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否应付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不明。 但从法理分析来看,政府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小结 ● ①公司设立是贯穿公司法的问题,与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制度、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公司设立在公司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 ②公司设立乃公司为取得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设立行为有两个特征:一设立行为是一个过程,是由多个具体法律行为组成的。二、设立行为是不可强制执行之债务,具有特殊性。 ● 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所不同,鉴于募集设立的风险,法律对其做出了更多的限制。 ● ④不同种类的公司,有不同的设立条件,设立条件决定能否取得法人人格,亦对公司成立后得否否认法人人格或宣告无效具有重要意义。 ● 八、公司治理结构 ● 1、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 (1)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 (2)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 ● (3)权力监督机关—监事会 ● (4)业务执行机关—经理 ● 2、公司组织机构 ● (1)股东大会权限 ● ①选任、解聘公司机关、防止董事专制-选举/更换,决定报酬等(司法解释5确认董事解聘无因性) ● ②公司基本经营事项的决策权-增减资本,合并解散、清算、章程的修改 ● ③关系到股东的重要利益的: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新股发行、债券发行;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其他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问题:股东会权限可否授权董事会行使? ● (2)董事会 ● ①董事会的组成 ● A.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由3人至13人组成;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新公司法草案,扩大到了股份有限公司) ● B.股份公司设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②董事会职权 ● A.决策权:如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职权。因为董事会就公司经营的一般事项作出意思决定的合议制业务执行机构。 ● B.人事权:如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C.监督权: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当然有权 ● (3)监事会的职权 ● ①公司财务监督; ●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④诉权,提议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说明:根据新的公司法草案,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只设监事,不设监事会。 ● (4)工会-18条:签订集体合同、民主管理改制,重大经营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听取意见 ● (5)党的组织-19条 ●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 说明:本条适用于所有公司,另外公司法对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也有专章的特殊规定。 ● 3、公司治理的依据和原则 ● (1)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依据。 ● ①委托代理理论(英美法信托理论——信义义务) ● ②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依据 ● 公司社会责任是辅助商行为还是公益行为? ● (2)公司治理的原则。 ● ①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原则。 ● ②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 ● 4、现代公司治理模式 ● (1)美国型——单层制 ● 美国公司治理的五道防线 ● ①经理报酬——激励机制(马斯克薪酬过高被诉、库克薪酬是员工的1400倍)。 ● ②建立独立公正的董事会。 (外部董事) ● ③股东会权力的行使。 (“用脚投票”) ● ④公司并购——接管威胁。 ● ⑤社会监督。(评估、审计、信息披露、集体诉讼) ● (2)德国型——双层制 ● (3)日本模式 ● (4)思考问题 ● ①董事会的地位(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 A.英美法系认为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是信托关系 。 ● B.大陆法系把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关系视为代理关系。 ● ②独立董事的水土不服? ● 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A.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 B.独立董事是否应当和内部董事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康美案,独立董事承担5%或10%的连带责任) ● ④ 新制度:上市公司建立合规官? ● (5)新公司法草案 ● ①明确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关; ● ②引入单层委员会制,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由董事会中审计委员会监督。 ● ③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条);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 ④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 ⑤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 ⑥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 ● (6)征求意见有关问题提纲 ● ①修订草案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 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并明确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对此你们有何意见建议? ● ②修订草案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对此你们有何意见建议? ● ③修订草案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对此你们有何意见建议? ● ④修订草案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对无面额股制度你们有何意见建议? ● ⑤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相关责任,对此你们有何意见建议? ● ⑥对修订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 (7)商业判断规则 ● ①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BJR),是指董事在善意且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为了公司的利益作出了商业决策,即使事后看来这一决策是错误的或者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法院也拒绝追究董事责任。 ● ②基本内容——《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美国法学会 ● 4.01(c)高级主管或董事在做一项商业判断时应当符合下述条件,已经履行了本节中规定的诚信义务:(1)与商业判断的具体事事项没有利害关系;(2)所知悉的有关商业判断的事项范围是高级主管或董事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相信是适当的;(3)理性地相信商业判断是为公司最佳利益做出的; ● ③制度目的 ● A.鼓励董事积极行使职权 ● B.防止司法专断 ● C.合理分配公司经营风险 ● ④具体分析 ● A.与商业判断的具体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 a.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前提 ● b.善意 ● B.所知悉的有关商业判断的事项范围是高级主管或董事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相信是适当的; ● a.知情决策(do their homework ):判例法及权威在很大程度上都支持知情决策是得到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先决条件。 ● b.案例:Casey v. Woodruff &Smith V.Van Gorkom ● c.知情决策的先决条件侧重于高级主管或董事在做出一项商业判断时是否做了准备,而非决策的质量。 ● d.合理相信应当考虑的因素:所做出的商业判断的重要性;收集信息所允许的时间;获得信息的相关费用;董事对研究某一事项的人员即作介绍人员相信程度;公司当时的业务状况及董事会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 C.理性地相信商业判断是为公司最佳利益做出的 ● a.特定高级主管或董事在商务上或专业上的经验决定了应当对其适用“理性地相信” ● b.善意依赖其他高管或董事在商业上的经验推定其合乎理性 ● ⑤商业判断规则案例——Smith V.Van Gorkom ● 九、股权和股份 ● 1、股权主要把握的三个权利 ● (1)利润分配请求权——司法解释四 ● (2)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九民纪要 ● (3)股东代表诉讼——九民纪要(第一次提反诉) ● (4)其他权利:知情权、表决权等 ● (5)公司法草案: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 ● 2、案例 ● 3、股份的意义 ● 确定出资者的地位,将股东的地位细分化并按比率确立(使多数人参与股份公司的一种法的技巧) ● 4、股份的性质 ● (1)股份的均一性:股东根据持有股份数具有相应的股东地位;每股金额相等 ● (2)股份的不可再分性:不得分成不满一股的股份 ● (3)股份的共有性 ● 5、股份的运用 ● (1)股份的合并 ● (2)股份的分割 ● (3)股份回购 ● (4)换股合并 ● (5)新股发行等 ● 6、股份的内容 ● (1)公司法以同股同权为原则,也认可例外 ● (2)种类股——公司法131条 ● ①优先股 Vs. 普通股 ● ②记名股 Vs. 不记名股(新公司法草案拟取消不记名股) ● ③表决权股 Vs. 无表决权股(九民纪要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 ④有面额股 Vs.无面额股(新公司法草案拟允许发行无面额股) ● ⑤普通股 Vs.特种股 ● ⑥流通股 Vs.非流通股 ● (3)种类股多样化的目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反收购;筹资 ● (4)案例——日本发行黄金股例 ● 7、股东平等原则 ● (1)股东平等原则: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 (2)例外:法律规定强制性地认可的情况(优先股等);股东自行放弃根据平等原则的利益 ● 十、股份回购 ● 1、我国公司法股份回购 ● (1)7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 ● (2)143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 ● 2、美国——本股份 ● 3、欧洲各国 ● (1)德国——禁止回购股份,例外允许,不得超过总一本的10% ● (2)英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回购或认购本公司股份,但是通过在章程中规定可以回购。而且回购时,必须用盈余资金回购。封闭型公司可用公司资本金回购。 ● (3)法国——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 ● 4、日本股份回购沿革 ● (1)1994年修改前: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 ● 例外①注销股份的需要 ● 例外②合并或营业转让时 ● 例外③公司执行权利时(比如对赌、质押) ● 例外④应股份收买请求权买入股份时 ● (2)1994年修改后:追加例外允许的规定 ● ①用于期权时 ● ②根据定期股东大会决议注销股份时 ● ③限制转让公司取得本公司股份时(05年做了细化) ● (3)禁止回购股份的理由 ● ①变相返还股东出资 ● ②违反股东平等原则 ● ③违反董事的忠实义务 ● ④违反证券交易法 ● (4)2001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 ①修改为:公司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而且并不一定要立即注销 ● ②库存股:对于公司持有的自身股份,并不赋予注销或处理的义务,而且也不受期间以及数量上的限制可持有,并可锁用金库里的股份。 ● ③解禁库存股的最大目的是,消除相互持股的现象,作为面临企业收购时的反收购对策。 ● ⑤2005年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155条规定了11种回购情形: ● A.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或根据章程授权于董事会时根据董事会决议,与股东达成一致有偿取得时 ● B.持有付请求权的股份者行使请求权时 ● C.附取得条件的股份发生了取得条件时 ● D.附全部取得条件股份 ● E.限制转让股份-股份买收请求时(如公司章程不允许转让) ● F.限制转让股份人的继承人卖给公司时(如公司章程不允许继承) ● G.买受所在不明确的股东的股份 ● H.作为对小数点以下股份的处理方式; ● I.整体营业转让、吸收合并、吸收分割时取得或承继的时候; ● J.对未满单元的; ● K.其他法务省令规定的情况(主要有:企业重组、变更章程时反对派股东要求买收股份时,损害种类股股东利益时) ●十一、企业重组 ● 1、公司合并、分立、营业业转让、股份交换、股份转移等 ● 2、公司法仅规定了合并和分立两种情况 ● 3、公司合并的方式 ● (1)吸收合并(A+B=A’),也称兼并或吞并,或者称为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合并方式,被吸收的公司概括地并入吸收公司,主体资格消灭,而吸收公司存续。 ● (2)新设合并(A+B=C),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的合并方式,其特点是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同时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 (3)案例——中海油收购尼克森-熔盛重工破产 ● 4、公司分立 ● (1)两个区别:公司分立vs营业转让(资产转让或资产剥离);公司派生分立vs转投资 ● (2)公司分立的益处 ● ①手续简便 ● ②便于重组 ● (3)分立的方式 ● ①派生分立(A‘=A+B),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原公司继续存在。 ● ②新设分立(A=B+C)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 ③公司重组中的分立——日本东芝会社分割案例 ● A.物的分立:实物出资+营业转让成立B公司经营酒店业务 ● B.人的分立:给A公司的股东,分配B公司的股份 ● 5、其他形式的重组: ● (1)股份交换: 成为母公司的公司如果是已存在的公司,称它为股份交换。 ● (2)股份转移:成为母公司的公司如果是新设的公司,就称为股份转移。 ● (3)三角合并 ● ①优势:母公司只承担间接责任;不用经过母公司决议程序 ● ②缺陷:实际收购对价支付者是母公司,有财务的问题母公司不承担目标公司债务,对目标公司债权人保护不力 ● ③三角收购vs反三角收购 ● 6、企业收购——敌意收购 ● (1)近代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 (2)企业收购的结构 ● (3)企业收购的攻防 ● (4)收购者考虑的是 ● ①企业价值 ● ②企业价值的评价方法 ● (5)反收购对策 ● ①毒丸计划 :(低价发行新股稀释收购者股份)——2005年盛大收购新浪(中性毒丸) ● ②金色降落伞:给被收购公司高管高额补偿——盛大网络 ● ③白衣骑士:寻找优质竞价者——雅虎之于新浪 ● ④焦土战术(摘除皇冠上的珍珠):优质资产抵押或出售;或者虚胖战术,购入不良资产 ● ⑤绿票讹诈:目标公司溢价收购本公司股票——中信V广发 ● ⑥分级董事会(Classified board) ● ⑦案例——虎头够狗沙司实践、宝万之争 ● (6)两个问题:是否存在现经营管理层保护的问题?企业收购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 十二、企业终止与清算 ● 1、公司终止 ● (1)概念: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结束经营并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过程或法律结果。 ● (2)特征 ● ①公司终止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 ②公司终止须经清算程序。 ● ③公司终止以公司注销登记为标志。 ● ④公司终止的法律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资格消灭。 ● (3)公司终止的原因 ● ①解散,是指公司因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公司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或过程。 ● 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 ①任意解散:事由包括:A.公司营业期限届满。B.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股东会决议。D.公司合并或分立。②强制解散A.行政解散。(被撤销)B.司法解散(其中包括公司法182条的公司僵局) ● ②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公司自行申请破产 ● 2、公司清算 ● (1)概念: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 (2)法律意义 ● ①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 ● ②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取代董事会地位。 ● ③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 ● ④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⑤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 ● (3)分类 ● ①普通清算(解散清算)、特别清算(被撤销清算)、破产清算 ● ②普通清算、特别清算、破产清算的对比 ● (4)清算组的地位和职责 ● ①法律地位: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替代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 ● ②清算组的职责: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的,应当自解散之日或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 (5)清算程序 ● ①清理公司财产。 ● ②分配财产。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依次为: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清缴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最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 ③清算结束。 ● (6)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 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 ● 清算义务Vs.清算责任Vs.清算赔偿责任 ● ②九民纪要除外的规定 ● 积极履行义务的股东 ● 未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 ● 怠于履行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③诉讼时效适用债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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