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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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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
●  一、概述
●  (一)定义
●  1、资本:又称股本,是公司章程规定并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   2、公司资本制
●  (1)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本专题的讲授范畴)
●   (2)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狭义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两种: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
●    3、资产:公司所拥有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  二、两种资本制度
●  (一)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制度对比
●  1、实行国家:大陆法系vs英美法系
●  2、发行和认缴:一次发行,一次认足vs多次发行,授权发行
●  3、立场视角:债权人本位主义vs股本本位主义
●  4、价值判断:强调安全,有效防止设立欺诈,但成本高(含资本闲置)程序繁琐,较适宜有限公司vs强调效力,便于公司设立和资本有效运转,但易导致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较适宜股份公司。
●  5、核心区别:董事会有无弹性决定股份发行时点和数量之权限,与公司应否有最低资本额无关联。
●  (二)我国法定资本制的进阶
●  1、2005年公司法实缴制到认缴制
●  (1)降低注册资本限额
●  (2)允许分期缴纳,限定了认缴比例和认缴期限
●  (3)出资方式限制放松
●  (4)公司回购禁止变成限制
●  (5)取消了转投资的限制
●  (6)确立法人人格否认
●  2、2013年公司法从有限认缴制到全面认缴制
●  (1)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2)取消认缴比例和期限限制(不适用于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3)取消了强制验资
●  3、三个问题
●  (1)制度变革的原因是什么?
●  (2)为什么说依然是法定资本制而非授权资本制?
●  (3)如何理解折衷资本制?(外商投资企业)
●  4、立法嬗变
●  三、公司资本三原则
●  (一)资本确定原则
●  1、概括
●  (1)即法定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一般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  (2)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就是资本确定,只要此原则未改变,资本制度不变。               
●  (3)立法过程说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心逐渐向资本维持原则倾斜。  被称为资本信用基础的终结
●   (4)和资本确定相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是股东权利(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  2、公司设立的财产条件
●  (1)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财产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2)上市公司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和实缴条件。
●  (3)按特别法设立的公司应符合特别法对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  3、股东出资义务
●  (1)相关法律条文
●  ①《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③《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共4款,2、3、款的规定将在后面法律责任里说明。注意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公司法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
●  ④问题:认股人可否以非货币方式出资? 法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
●  (2)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  ①填补出资:未出资或出资瑕疵的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原告为公司或其他股东)
●  ②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其他股东)
●  ③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原告为公司债权人)
●  A.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B.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C.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公司股东应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差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D.公司清算时加速到期,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债权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  ④公司设立无效(按照设立阶段的公司对待,对内按照设立协议,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  ⑤催告失权(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发起人可令行募集,不需要诉讼程序)
●  ⑥未出资股份转让  (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三,原告为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
●  ⑦注意
●  A.注意不同情况下,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除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多数承担连带责任的均为公司发起人。
●   B.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  (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的两种情况
●  A.公司解散时加速到期: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  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九民纪要规定的原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支持肯定说还是支持否定说?)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A.肯定说:持公司负债即应适用加速到期观点的肯定说认为股东未完成出资均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义务应该加速到期。类似案例包括:(2016)琼97民终1102、(2018)内民申3098号、(2018)津民终423号等。
●  理由:a.公司负债时,股东的期限利益失去存在基础。例如,在(2017)皖01民终6212号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在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仍然固守认缴制下的股东一直要等到承诺期限届满才负有缴纳出资义务的理念,则实际上在鼓励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在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采取认缴制的期限利益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此时认定其出资义务提前到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b.出资义务可视为股东对公司的担保责任。例如,在(2017)苏12民终1789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性和公开性,是公司对外交易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处于信赖与公司交易,公司就应当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公示公信力的体现,基于此认缴资本制下的出资义务,相当于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一种出资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  B.否定说:非依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加速到期。
●  理由:a.《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适用的案例,例如,(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类似案例包括:(2019)沪民终112号、(2018)兵民申148号、(2018)宁民终105号、(2018)浙01民终2682号等。b.股东的出资期限公示,债权人理应知晓,故自担风险。例如,在(2019)粤01民终5892号案中,法院认为,“因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并公示,除非主张破产或者解散清算,新笃公司作为标配运公司的债权人主张其股东关志亮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c.加速到期无法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在(2017)川01民终11290号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公司资产对单个债权人已不具备清偿能力或可能丧失清偿能力,在公司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赋予单个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实质上是允许了公司对单个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这将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当公司资产已不具备清偿能力或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没有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径行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  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八民会议上的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三点认可了以下观点:“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此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所以更应当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单个的债权追及诉讼不尽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精神。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因此,“在类似诉讼中,法院应当注意向当事人释明,如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
●  ④九民纪要的规定
●  A.承认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到期不追缴
●  B.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这里不包括司法解释二中公司清算的情况):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C.表决权限制 :先看章程规定;再看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章程无规定无特别决议,则依认缴出资比例。(依据法第四十二条,按出资比例,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D.三个问题
●  d1.如何理解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直接请求权可否成立?     
●  d2.为什么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  d3.为什么要从决议无效的诉讼角度来规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
●  ⑤目前的司法态度
●  A.原则: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  B.例外
●  b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  b2.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  d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d3: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⑥未来可能面对的新问题
●  A.何判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
●  B.“不申请破产”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C.延长出资期限是否与逃避债务相关联?
●  D.更深层次的矛盾:鼓励投资Vs.债权人保护;债权人善意Vs.债权人谨慎;商事交易安全Vs.万能的公司法
●  ⑦公司法修订
●  承认一般性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意义:
●  A.重新确认了资本三原则,尤其是资本确定原则;
●  B.对股东期限利益在特定情形下的否定,该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  C.公司作为原告主张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性质及举证依据。
●  ⑧案例: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  4、对公司资本构成的要求
●  ①概述
●  A.资本是否划分为股份,即是否由股份构成。
●  B.股东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值并可以转让的财产或权利【信用、劳务、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能否出资仍在争议中 】
●  C.股份有限公司仅有发起人可以非货币方式认购股份。
●  D.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比例不少于35% (法84条)
●  E.非法来源的货币出资,视为例外情况,认可其出资。【司法解释三: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②非货币出资的履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  A.实物出资
●  a1.权属变更与实际交付并重【未交付责令交付、未过户责令过户,二者皆备,方为履行了出资义务。】
●  a2.无处分权物出资:适用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已交付,公司善意取得;未交付,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  a3.盗赃物出资:未规定,应可参照有关犯罪货币出资的规则,视为完成了出资。
●  a4.问题:  遗失物出资是准用非法货币?还是准用无处分权物?
●  B.用益物权出资
●  b1.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限期办理变更手续。不能办理则为未履义务】
●  a2.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出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a3.公路收费权出资  《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  a4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公司/土地信托)
●  a5.林地承包经营权出资 【 只有经营性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必须经村民2/3以上或村民代表2/3以上同意。】
●  C.知识产权出资(充分估计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
●  c1.对出资人资格审查(所有权+使用权)
●  c2. 对出资权利期限的审查(如商标专用权期限10年)
●  c3.著作权只有财产权部分可以出资
●  c4.知识产权出资须经过评估
●  c5.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前三类出资方式的统一规定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c6.问题:延迟过户的风险责任?延迟过户可否分配利润?
●  D.股权出资
●  d1.股权出资的条件
●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  d2.股权出资的难题
●  其一,合法持有如何判断?除名股东的情形,共同财产的情形。其二,股权交付如何完成?(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其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保障?其四,未完成实缴出资的股权可否出资?
●  E.债权出资
●  e1.债权出资的基础:可以使公司受益的无形资产。
●  e2.债权出资的补救:债权无法实现时,由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日本立法为代表:日本商法典第69条规定:“股东以债权作为出资标的时,如债务人未予清偿的,该股东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此时,该股东除支付其利息外,还需进行损害赔偿”。】
●  e3.债权出资的规范目标:以对本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相区别
●  e4.债权出资的风险:请求权的相对性和权利实现的现实性(打折)
●  e5.债权出资的条件
●  一般条件:实质条件:可转让+程序条件:通知债务人
●  特殊条件:货币债权+未到期+具有确定性+不存在消灭事由(解除、抵消、免除)
●  e6.债权出资的规则
●  第一,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  第二,以债权实现为出资到位的标准。
●  第三,评估作价与协商折价相结合。
●  第四,确立公示方式(如公证)
●  (二)资本维持原则
●  1、定义
●  (1)即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  (2)资本维持原则是在公司净资产与静态的注册资本数字之间建立连接和纽带,使得公司净资产数额始终维持在注册资本数字或其之上的水平。(这句话在认缴制下怎么理解?)
●  (3)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动态规则,是对股东与公司之前资本性交易的控制
●  2、内容
●  (1)禁止抽逃出资
●  ①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②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分为如下三部分(司法解释三14、16、17)
●  首先,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返还所抽逃的出资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其次,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所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最后,公司可以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股权中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如抽逃全部出资,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公司可以对其除名。
●  ③盈利分配的条件
●  (2)禁止折价发行股份
●  ①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
●  ② 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  ③美国《示范公司法》禁止折价发行,但允许发行无面额股
●  (3)法定公积金制度
●  ① 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②亏损先行弥补原则  
●  ③法定公积金Vs.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Vs.资本公积金
●  (4)回购股份的限制
●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定情形下,法74条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  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法定情形下,法142条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份)
●  ③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约定(九民纪要)
●  ④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法142条)
●  ⑤.院司法拍卖前,公司进入执行程序,取得本公司股权,应做注销减资或转让处理(司法解释四)
●  ⑥股东分歧时约定回购(司法解释五,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
●  ⑦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接受本公司股票质押?
●  (5)出资转让
●  ①出资转让(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同于抽逃出资)
●  ②认缴期未到的股权转让(债权人区分说:自愿/非自愿)
●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其他股东同意、变更登记)
●  ④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本身不会减少公司资产,但是会弱化股东的激励效应,强化其侵占效应,实现控制权风险转移
●  ⑤股权让与担保(主要争议点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因通谋虚伪无效,还是合同有效?)    【最高法院判例把股权让与担保分为归属清算型和处分清算型】
●  ⑦注:以上情形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取决于公司资本是否因此减少
●  ⑧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与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案&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  (6)其他
●  ①转投资的条件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②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为股东担保条件更高)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③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对公司投资行为的限制)
●  3、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责任
●  (1)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原告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  (2)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是债权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  (3)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日本商法典》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时,如果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第三人可向其追索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公司业务负责人对于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连带负赔偿责任。】
●  (4)股东权利合理限制(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利润分配、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权)
●  (5)催告失权(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催告返还失权)
●  (6)注: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不重复承担责任
●  (三)资本不变原则
●  1、定义
●  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  2、适用相关制度
●  ①公司增减资时的决议程序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增减资本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必须经股东会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席会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完成要变更公司章程并登记。
●  ②减资时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公司减少资本时,必须在变更公司登记前,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  四、公司资本制度的原理总结
●  1、资本制度调整的对象是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高管之间的利益平衡
●  2、资本制度是国家强制和公司自治之间的取舍。
●  3、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股权结构的物质基础,客观上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
●  4、公司法发展的方向是不断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不断加强公司运行过程中的资本控制。
●  5、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基础,随着社会交易信用基础认知的转变,我国也将逐渐过渡到授权资本制。
●  6、有限责任的负外部性、公司力量被滥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现,使增进公司信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求日益加强,只不过责任的追究由事前的预防,转移到了事后的救济,于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得到了不断的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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