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事培训大纲 课程名称:《民法典》婚姻家事培训大纲 授课对象:企业员工 参考资料:《民法典》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展开《民法典》婚姻家事部分法条讲解,让学员对婚姻家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教学内容:分四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家事部分法律知识,第一部分是讲“法的重要性”接着第二部分讲“婚姻家庭”及第三部分讲“继承”,最后第四部分讲“司法实务”回答现场提问。 第一部分 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一、结婚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22岁、女20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自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无效的婚姻造对社会、对当事人都有影响如果是正常合法的婚姻男女双方承担的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如果是无效的婚姻则会被法律作为同居对待,是没有保障的。 好接下来我们来讲一下一是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值得强调的是丧偶包括原配偶生理上的死亡也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该人离开家无任何音讯满一定的年限夫妻另一方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判决失踪一方死亡实际上当事人死没死并不知道但作为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策略是法律所必须的。 法律也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一些情况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不禁止姻亲之间的结婚所以以上禁止结婚的条件限制是“血亲”。特别说明三个地方1直系血亲指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只要是血亲就不可以结婚。 2血亲的理解上需要强调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包括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以自己为起点算一代向上父母算两代祖父母外组父母算三代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结婚的话另一方不能是祖父母外组父母其中一人所繁衍包括继、养等拟制血亲关系。比如自己和姑表亲之女即表侄女二人的同血缘之源处在祖父母所以不能结婚。 二、结婚登记讲两个问题 一登记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 夫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帮忙”去登记要知道结婚这个东西是不能帮忙的。 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拿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要知道这种婚姻是法律不承认的两个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保障是有风险的。所以有补救的办法就是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只有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给予登记否则不可以1、双方自愿无他方或第三人干涉。2、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3、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没有配偶即未婚、丧偶或离异均可。 三、无效婚姻 一无效的具体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1、重婚的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2、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4、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 第二部分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这一部分讲财产关系。 一、法定共有财产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的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共有财产”。具体包括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一个男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虽然他可以隐瞒但这个钱的性质是无法改变的。 3、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怎么理解这最后一条呢来看个例子吧。 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比较有才写了部长篇小说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签定合同约定小说一出版出版社就给某男20万元稿费可是在小说付梓前夕这两个人离婚了那么现在问这20万元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答案是的。为什么呢因为这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定了合同小说是肯定出版的20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这就属于前面说的“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1遗嘱包括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当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这是充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主意志。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这一点可以理解成两句话结婚以前“谁家的孩子谁家疼”结婚以后则是“双方一家亲”除非赠与人有明确的相反意思表示否则婚前就是给个人婚后就是给双方。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某男用婚前个人积蓄30万元进行了两个项目的投资结果一个项目亏了3万一个项目获得红利4万那么总的来说赚了的1万块钱是该男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夫妻共有的。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些也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都是法律规定的即除非当事人夫妻双方没有别的约定都应当按照法律来办来给这些财产定性。 二、法定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就是说这些是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有以下五类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原因是这类费用不是纯粹的财产它们包含了很强烈的人身性应当是属于个人专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即使是在结婚以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了赠与或者遗嘱的财产如果赠与人和立遗嘱的人明确表示财产归一方那就是一方的财产当然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就简单的说继承和接受赠与那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强调两个字一个是“专用”另一个是“生活用品”比如牙齿掉了以后安的假牙一般来说是属于这类的。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部分 离婚 婚姻关系的终止其实有两种情况一方死亡和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分为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离婚后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于夫或妻人身关系而言均取得再婚的权利于财产关系而言应进行分割于子女关系而言应确立抚养、监护、探望等诸多“善后”事宜。 接下来我们详细讲述本部分内容。 一、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双方自愿2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2、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3、上述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翻悔而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经审理发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说如果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情况即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的法院也是会驳回的。 二、诉讼离婚 1、法定的诉讼离婚情形 1重婚或非法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 简要说明一下 第4项分居的原因仅限于“感情不和”因其他原因分居的不符合此条。而且这个“2年”必须是持续性的断断续续地累计满2年不符合此条要求。 第5项指一方失踪渺无音训满一定年限配偶有权申请宣告失踪。当然如果配偶只提出离婚而并不申请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可以接受起诉。 2、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排除一种特殊情况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注意重大过错指的具体是三种。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2女方有三种情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a、女方怀孕期间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c、女方中途停止妊娠比如流产之后的6个月内男方都不可以提出离婚。 但是有下面两种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a、女方提出离婚的b、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这是个灵活掌握的问题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机械的。比如夫妻双方矛盾尖锐到了一种再不离婚就会危及到一方生命、婴儿生命的情况又比如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这些种情况再不叫别人提出离婚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三、子女问题 1、监护两个人离婚以后虽然夫妻关系解除了但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的为人父母子女是事实事实是法律所不能改变的。所以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监护职责。 2、抚养权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最后这点比如子女考上大学了妈妈可能没什么钱这时可以要求他爸爸提供学费。作为此涉诉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3、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义务。如果发生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具体事由由法院裁量。 四、财产处理1、共同财产处理 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才由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的一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再次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2、补偿权约定分别所有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3、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钱、财务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1、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了的可发生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部分 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1.生子女 2.养子女 3.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1.亲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 3.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七)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 第四部分 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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